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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单独归类的合同
· 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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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人未能按协议约付款,在法院因另案而冻结所收购的股权之前,受让人已经构成违约。庭前调解中,受让人放弃主张106万元等费用的口头约定,属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调解行为,未经法院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时,继续主张该款,应予以支持。(股权转让、违约的成立、调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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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登记为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不影响其权利人地位。地上建筑物是否拆迁完毕,土地出让方能否完全向受让方供地,属于土地出让方与土地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完成拆迁以及使土地具备交付条件,属于土地出让方的义务。逾期付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股权转让、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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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方并未按约交付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并未依照交割推迟条款约定单独决定推迟交割,而是接受并占有了房产。后出让方补办的所有权证移交受让方,亦符合股权转让协议交割日期“转让人及受让人同意的其他日期交割”的约定,故不构成违约。(股权转让合同、违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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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公司尾矿库的泄漏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移交之前,而在此之前受让方应当有相应的评估和考察,但其在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并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投资风险问题,不能以此认定出让方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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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已经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存在。出让人在与受让人变更标的公司股权时,将相关资料交接给受让人,受让人对公司的情况是明知和认可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出让人对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披露不实而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违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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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经营协议约定需转项经营或转让企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一致既可操作。当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股权转让、善意第三人、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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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可以主张对股份的取得构成善意取得,仅以受让人一直就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转让的股份本来就是受让人出资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隐名投资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约束签约双方,对外不具有抗辩力。隐名股东需承担股东的股份和权利以工商登记文件为准的风险。(股权转让、善意取得、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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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明确转让前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出让方承担。民事判决确认标的公司欠付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21 931.54元,该债务依法应由出让方承担。(股权转让协议、债务承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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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是在公司转让基准日之前已产生,但债务在产权转让时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报告的负债总额中并未体现,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债务,并已被生效的裁定确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偿还后,可以向原企业管理人追偿。(股权转让、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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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承诺转让股权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均应由其承担,后股权转让后公司被判令承担债务,则出让人有义务承担。出让人以还款承诺上所盖公司印章与在工商备案的印章不符等理由来否认该还款承诺的效力不成立。(股权转让、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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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其股权转让前后的对外债务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新老股东间可以对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对外债务的分担进行约定。(股权转让、债务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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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无权擅自对外出售公司资产,即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售公司财产,收益属公司,而非公司股东,否则股东即可以通过出售公司资产的方式抽逃注册资本,有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必须遵循《公司法》关于盈余分配之强制性规定,从公司获取股利,而不能直接分配或划拨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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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对其他股东利益变相侵占、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增加债权人的风险而被法律所禁止。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放弃其公司权利、公司支付股东对价、公司先行收购股东股份的行为,不属抽逃出资。(股权转让、抽逃出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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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可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系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章程中作出的限制股东权转让及对股东转让股权设立特定条件的约定,如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应认定符合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精神。违反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的限制股权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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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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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判决确认新股东为原股东的继承人,公司应当配合新股东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新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向合资公司委派董事、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帐簿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权利。(股权转让合同、股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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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点、 医院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公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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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点、 银行利息是主债权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银行可以主张利息。(公报、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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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人隐瞒了自己在其他保险公司多次重复投保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退还保险费。(公报、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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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点、 业主称对房屋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并将绿地改建为鱼池,业主应提供物权证书证明其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即使业主对于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鉴于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根据物权的公益性原则,业主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恢复庭院绿地原状。(公报、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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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在不否认对方取得房地产权合法性的情形下,认为其为房地产实际所有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一物一权”的物权确权原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在未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公报、公司吊销执照后的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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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因其作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的地位自主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上扣划款项一亿元,对经纪业务客户及客户的其他债权人均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了其与客户的约定的。银行是否行使以及是否能够行使向客户的偿还请求权不能成为银行可以扣划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理由。(公报、委托代管结算资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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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是有效的,公司仍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支付报酬。(公报、专利权许可合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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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二人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丈夫能够代表妻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就算丈夫是无权代理妻子,受让人也构成善意受让。(公报、股权转让、无效不成立、夫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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