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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 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给予医院借款的债权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成立时投资不到位,依法应当在不到位的投资782万元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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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获得权利实现时以法人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不能以牺牲某一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障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未获得转让债务的债权人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可以要求受让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公报、债权转让、借款担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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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但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公报、借款担保、诉讼时效、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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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合同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能以其没有向更名后的保证人当面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为由,而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将股权无偿转让,造成了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公报、借款担保、撤销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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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公报、建设工程合同、连带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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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公司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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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的库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属于出资不到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报、出资不实、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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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所转让的公司股权为出让人通过拍卖获得,后该资产拍卖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出让人持有该股权失去了其法律基础,《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标的即所转让的股权自始并不存在,该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股权转让款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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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承运人过错造成承运人无法正当交付的,提单持有人对两者提起的共同诉讼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 (运输合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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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合同中承运方误将货物运给第三人,对于货主的损失,承运方与第三人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运输合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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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住宾馆时被罪犯杀害,客户和宾馆为合同关系,宾馆应该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使客户在宾馆内免遭非法侵害,否则即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与罪犯无主观的共同故意,无客观上的行为牵连,两者不构成共同侵权。(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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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产品存在某种潜在危险,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者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销售作有瑕疵的产品,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产品的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应对产品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质量问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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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实质内容系企业间变相拆借资金,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受托方应当返还委托方交付的本金1,000万元。委托人诉请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证券公司作为无效协议的监管人,实际参与了无效委托理财的订立和履行,具备了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其过错与资产所致损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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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保底收益的投资事项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确认无效返还原物之基本处理原则,资产的受托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赔偿对方投入本金的差额部分7,917,278.84元。该过错与损失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合同无效、委托理财、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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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种子、推广种植应按我国《种子法》规定,提供说咨询服务及对种子质量负责,为法定附随义务。公司以书面形式授权建立种植基地,是种子的提供者,与植户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对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附随义务、违约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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