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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接受者达到了合同目的,应该视为技术提供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义务内容很多时候无法量化;合同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技术服务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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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委派人员对委托人进行了培训,通过认证时间比合同预定的时间有所推迟,但实现了合同目的,委托人理应支付咨询费。 受托人员工代表受托人签订合同后另行成立新公司,该员工的工作应认定其履行的是代理受托方的职务行为,因该员工向委托人收取的咨询费,虽开具的是新公司的发票,其法律后果应由受托人承担。(技术咨询合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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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受托人推荐的境外认证机构不具备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造成已取得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的后果。补充协议约定受托人的义务,未继续履行义务,以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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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委托人不具备条件,且亦未尽通知、协助义务有关,导致目的没有实现,受托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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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如果有义务协助受托人完成工作而没有提供协助义务,在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不构成违约。(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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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未就合同履行提出任何异议;受托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并不影响委托人的实质性合同权利的实现,亦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更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发票中的项目与数量即使存在问题,可要求受托人补正,不影响技术服务的进行,不会造成损失。(技术服务合同、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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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是委托人的权利又是义务。但委托人忽视合同相关义务,在未组织验收又未取得受托人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证据情况下,自行将设备拆除,无法证明受托人工作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形,致使案件不能通过鉴定或其他方法查清相应事实,委托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技术服务合同、举证义务、解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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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提供了从法院获得的其他案件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争议事项,但是委托人并非该案的当事人,其和受托人的争议中对该证据材料仍应享有质证的权利,而不应当然的受法院判决书的既判力所束。受托人虽不是技术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仍然是技术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其对技术服务是否履行完毕并不知情,故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技术服务合同、证据规则、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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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方只能在适当履行义务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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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应当对其履行义务符合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受托人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委托人依据验收标准计算其生产性损失,因生产性损失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预期生产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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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后是其上级公司参与项目并中标。受托人全面履行了涉案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上级公司参与项目及中标与委托人与其进行意思联络和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故上级公司的中标与委托人提供的涉案技术咨询服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741万元。(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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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服务须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委托人未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受托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技术咨询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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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约定委托人违约需要支付全部咨询费不违反双方约定。委托人违约,受托人要求要求解除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没有异议,合同应予解除。(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违约金、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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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举证已履行技术咨询义务,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报酬且单方实施解除权,属违约行为。委托方应赔偿受托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技术咨询合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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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提交的证据虽无法确切证明委托方如何具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委托人最终实现了合同目的。委托人陈述是通过公共渠道和案外人介绍而承接该工程,未向举证证明。(技术咨询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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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未按约履行合同,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合同中未约定委托方要提供相应资料和安排人员,受托方不得以此作为未履行合同的理由。(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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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设备鉴定结论是设备尚未完成生产技术准备过程,尚出于新产品开发构思创意与试制阶段,设备不能生产处符合行业使用的,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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