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第252—259页: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未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定金)
案情:2002年11月,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被告)公告出让地块,起拍价为4300万元。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竞买并报价为5000万元,并交付2000万元保证金。2002年11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称被告挂牌出让有不规范行为,查明该土地未获批准。11月22日,被告公告地块停止出让。原告明确不同意,并于2003年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000万元。被告称其撤销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出让公告不是毁约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恶意。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2000万元不是定金,只是保证金,被告出让土地未尽批准,出让行为是无效的。被告对于原告的报价没有做出承诺,双方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最高法院同意一审判决外,认为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被告愿意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需要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来保护的,但是原告至二审庭审结束前仍然坚持坚持原诉讼请求,对于定金,由于原告依据的是浙江省台州市政府令为依据,此既不是双方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故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