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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32—136页:北京中视新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长安法制电视制作中心有限公司合作合同案 案情:2005年1月,北京中视新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和长安法制电视制作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维权行动》样片两集,预算为15万元。后双方履行了合同。2005年3月7日,被告将《平安之路》20集的文案和计划交给原告,原告后将拍摄预算表交付原告,原告对预算表进行修改,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将《平安之路》的14、15集交给被告,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其要求,后双方就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双方就《维权行动》达成协议,同时约定样品通过审定后,被告将委托原告承制部分节目,没有对具体的节目及经费进行确定,故仅为有合作意向。双方合作制作《平安之路》的协议没有签订,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原告向被告交付两集,被告应支付一定的报酬。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损失16万和可得利益20万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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