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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恶语伤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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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第100—105页:杨先福诉李常刚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案情:杨先福(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因李常刚(被告)要约我叫他干爹和磕头,就送我一辆红旗牌轿车,我应约向他磕头并叫他了干爹。但是被告却违约未将红旗轿车送给我,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履行赠与义务。被告答辩称:我没有说“叫我干爹就送一辆红旗车”这句话,是原告自己自己向我磕头叫我干爹的,我也没有将红旗车送给原告的意思。
重庆市壁山县法院查明:原告为壁山县丁家镇至广普镇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2000年6月,被告承建了丁家镇至广普镇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丁家镇政府同意,暂时将工程用沙堆放在路边。原告认为堆放的河沙影响其生意,曾找被告说理,但未找到。被告得知消息后,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开着红旗车到原告处问“谁在找我,有什么事?”,被告说“我找你,你把河沙堆在我饮食店门前,影响我营业,给我造成损失,你要把河沙移开。”被告回答“我堆放河沙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你不就是想钱嘛。”原告又说“你有个红旗车号不得了嘛”被告接过原告的话说“我有红旗车又怎样?你只要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祭拜我,我就把红旗车送给你。”原告听后,当即在地上向原告磕头,叫了几声干爹,并当着许多围观的群众说“我得了红旗车,明天我请大家喝酒。”被告听后当中拒绝原告轿车的请求。后双方到镇政府解决。后经丁家镇政府调解未果。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成立,被告立即给付红旗车。原告的理由是:被告有要约,原告有承诺,合同成立;该合同为有道义性的合同,为不可撤销,既然被告当了“干爹”,按照风俗习惯,当长辈的总要给下辈有所表示,送红旗车也是一种表示。被告答辩称合同不成立,理由为:原被告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未转移财产欠也可以撤销;车辆的买卖或赠与为要式法律行为,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才算完成,故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
重庆市壁山县法院认为:被告恶语伤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被告的“要约”的真实意思是羞辱原告,并非想送红旗车给原告;原告听了被告的话后,也并非不知道被告是在骂自己,却采取不自重的自虐行为,想给被告以难堪,行为也不可取。故原被告的赠与合同不成立。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个人意见:这个案件涉及到赠与合同,其实本案中赠与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在被告没有交付实物前,被告有权利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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