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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
以股权转让协议未得到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认可,且违反了股东的约定“发起人各方在上市满一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股权抵债协议无效不成立。发起人的内部协议对外部没有约束力。(合同无效不成立、约定违约金、股权转让)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075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84—290页: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建设港口物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情:2004年,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和南通建设港口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协议,原告购买被告钢板,原告预付980万元,如果被告一不能按时交货,被告一以其拥有的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的股份抵偿所欠原告的款项。后原告付款980万元,被告未交货,也无力退还预付款,被告一股东会同意将其在被告二公司的股权抵偿给原告,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并于200410月签订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后被告一没有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未提请被告二协助办理。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一辩称股权转让协议未得到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认可,且违反了被告二股东的约定“发起人各方在上市满一年后方可转让股份”,所以股权抵债协议无效。被告二辩称该协议违反了公司法174条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协议无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为该股权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二的发起人的内部协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被告一在被告二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并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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