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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99—205页: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案情:2003年,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原告)为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被告一)办理罗伯特演出的报关及货运手续,合同履行后,被告拖欠原告9万多元未付。2004年,被告一承诺及时支付,并与原告达成备忘录原告同意被告一在追回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被告二)的欠款后再予以结算支付。被告二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备忘录从形式上看似附条件,内容上看仍属于附期限的特征,只是时间不够明确,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在签订备忘录后一年起诉,已经给予必要的期限。法院判决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不服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一能否向被告二追讨回欠款不确定,故备忘录不是附期限的约定。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确定,也不是附条件的约定。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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