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格式合同 |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84—289页: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运输单正面注明“对运单背面没有异议并同意,请在发货人处签名”,运输单背面约定“拖运人托运时,应该按照实际价值交纳保费,发生毁损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交保费,货物发生毁损,承运人按照运费的5倍承担赔偿责任。”后货物毁损。原告诉至法院称货物共9910元,被告应该赔偿损失,被告以格式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货物价值大而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