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21—227页: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彭琼、彭武返还垫付款及彭琼、彭武反诉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解除权的消灭)
案情:2000年1月5日,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和彭琼、彭武(被告)签订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价款148081元,被告先支付45000元,其余由被告向银行借款,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支付45000元和支付银行贷款33400元后,由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故其拒绝返还贷款,后原告向银行支付贷款8989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中山市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原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后果没有约定;由于被告没有将应当属于自己承担的契税交给原告,故被告违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中山市中级法院认为,从双方各自和银行的协议可以得知原告有履行办妥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被告在2000年4月6日应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没有履行该主要义务,构成违约;两被告解除权的起算时间为2001年4月5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解除权应该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则消灭,被告应该在2002年4月5日前行使,被告在反诉时2004年5月9日才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时效,解除权消灭。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