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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第418—422页: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解除合同;自己过错;格式条款) 案情:2004年4月,孟元(原告)和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被告)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旅游机票和酒店以便于原告6人从北京到海南,每人支付3580元,机票为打折机票,不得退还。原告签订合同时支付21480元。后被告为原告预定了该打折的机票和酒店。4月24日,原告以外地“非典”为由要求退团。被告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认为我国当时出现非典,但是此疫情较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原告不可以此解除合同;原告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没有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相关的事项做了约定,故原告以不得退票等约定为格式合同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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