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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债的担保代位权 >>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随后债务人形成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没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意图,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无法律依据。(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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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08—116页: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撤销权案
案情:199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第三人)和鑫广物业管理中心(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将其占有国贸中心的50%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于1999年履行完毕。2001年,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代替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工商银行偿还300万美元借款,并取得对被告的追索权。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和第三人的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撤销其转让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是2001年才成为被告的债权人,而被告转让股权时为1998年,故被告无偿转让股权虽然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但是没有危害原告公司债权的意图,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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