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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导致债务人对清偿到期债务发生困难,从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都为一人,第三人应该知道此低价转让将有害于债务人,故应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不合理低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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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第200—206页: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请求撤销债务人浮图关房地产公司向第三人博智信息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办理的交易登记案

案情:2000415日,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从19977月至19985月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2000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原告)和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截至2000331日,贷款本金6750万元,逾期利息10391621.5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元,共计83728001元债权由原告获得。20005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债权确认书,载明债权转让事宜。同年6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平在该债权确认单的回执上牵制并加盖公章。

另查:19971120日,被告与戴卡轮毂制造公司签订协议,被告以266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16层面积为111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给戴卡轮毂制造公司,计金额为295260元;199856日,被告与重庆鑫齐汇经贸发展公司签订协议,被告以238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18层面积为103.8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给对方,计金额为247044元。19991015日,被告和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签订协议,被告以56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裙房第5层面积为5166.82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给第三人,计金额为2893419.2元。同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收到2893419.2元的收条一张。2000510日,双方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021213日,第三人与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将上述面积为5166.8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金额为42217311元,双方于同月14日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张文平从1998210日至今一直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从19991215日起至今一直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称:2000428日,原告获得对被告的债权并通知被告,但2000512日,被告低价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损害了其债权,要求撤销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和第三人未答辩。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导致被告对清偿到期债务发生困难,从而危及到原告的债权。第三人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为一人,第三人应该知道此低价转让将有害于原告,故应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被告和第三人经依法传唤我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审判。法院于2001322日判决撤销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裙房第5层面积为5166.82平方米的住宅的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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