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1.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89—98页:中铁武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挪威NRS AS公司等加工承揽合同案(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该赔偿承揽人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案情:2003年10月15日,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和挪威NRS AS公司(被告一)签订东海大桥模板支撑系统采购合同。次日,被告一和中铁武桥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签订协议,将上述合同的钢结构部分分包给原告。当年11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同意将钢结构部分委托给原告完成,还约定如果原告和被告一发生纠纷,均与被告二无关。2003年12月10日,被告二要求被告一在2003年12月12日前提交一份在合同规定交货时间内按期保质交货的进度、质量书面承诺书。同月16日,被告一答复被告二,由于新的图纸与原图纸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工期受到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延长工期。后两被告没有达成一致。同月24日,被告二和案外人达使用模板支撑系统的协议。2004年1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函,称被告二已经通知被告一合同取消。2004年2月,原告和被告二就合同事宜进行了协商。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将合同义务转委托给原告构成对被告二的违约,但是随后的三方协议应视为对该转委托的认可。故本案形成了三方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二在没有和被告一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和案外人签订合同,直接导致三方合同无法履行,且隐瞒事实不及时通知原告和被告一,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履行合同而准备,由于合同终止导致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但是原告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为征得被告一同意就下料生产,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又未经被告一同意就擅自处理钢材,应该承担损失的50%。故原告的直接损失84万多元,被告二应该承担42万多元。对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79万多元,应该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二赔偿原告123万多元,被告一承担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