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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龙诉厦门旺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格式合同的解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第138-145页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第110号门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河文龙与被告厦门旺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对煤气管道约定为:煤气只预留管道。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八月间,原告已入住房屋,但尚未安装煤气管道。原告诉称交房将近两年,其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前给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安装煤气管道。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中煤气只预留管道条款的理解。原告认为被告有义务负责将煤气管道接到购房户的厨房内气表,被告认为预留的是从原告的厨房到厨房墙外的煤气管道。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的解释,且被告的理解不符合通常情况,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 法院判决: 被告六个月内为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安装煤气管道。被告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原审判决对双方对该条款约定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本案讼争的煤气只预留管道条款的理解予以解释时合理的,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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