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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飞英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第2-9页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7)花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查明: 被告人余飞英为上海通兴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经理(负责人),其承建的工程产生大量债务,为了筹集资金偿还工程债务,便对被害人汪海关谎称可以为其购买到优惠住房,欲骗取汪海关的钱财。2005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本岭虚构事实,以马鞍山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汪海关签订了一份《内部购房协议》,骗取汪海关购房定金10万元。被告汪海关将该款交由自己控制,直接分批支付马鞍山分公司的欠款和日常开支,并由公司财务向其出具所支付款项的“借条”。随后,被告人余飞英又让吴本岭私刻康嘉房产公司的公章,伪造了康嘉房产公司优惠购房承诺书,又先后骗取汪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余飞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 被告人吴本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 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汪海关。 案例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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