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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军诉张昌兴健康权案 关键词:附随义务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总第3辑 第68—74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2008年6月23日,被告张昌兴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原告李华军开办的鸿运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华军按照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昌兴家中。李华军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华军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昌兴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昌兴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为由,诉请张昌兴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法院认为: 被告张昌兴在原告李华军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家电商品,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李华军对其家电门市所有商品做出的免费送货的承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华军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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