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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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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服务代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诉讼程序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第321-323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07)樟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05820日,被告中侨旅行社委托原告代办永泰二日游的旅游业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被告委托的代办旅游服务义务,费用经结算为人民币2889元,被告陪团人员肖国英于200582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不付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时,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该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虽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是,本案原告是因委托代理合同提起的诉讼,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该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原告代理被告办理旅游服务的地点在福建省永泰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是福建省永泰县,本院享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

 

法院裁定: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服务代理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确定代理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要点提示】
委托代理合同中,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07)樟民初字第324号(2007428日)
【案情】
  原告: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5820日,被告中侨旅行社委托原告代办永泰二日游的旅游业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被告委托的代办旅游服务义务,费用经结算为人民币2889元,被告陪团人员肖国英于200582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不付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时,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该法院审理。

  【审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是,本案原告是因委托代理合同提起的诉讼,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该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原告代理被告办理旅游服务的地点在福建省永泰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是福建省永泰县,本院享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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