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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代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诉讼程序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第321-323页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07)樟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8月20日,被告中侨旅行社委托原告代办永泰二日游的旅游业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被告委托的代办旅游服务义务,费用经结算为人民币2889元,被告陪团人员肖国英于2005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不付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接团费人民币288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虽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是,本案原告是因委托代理合同提起的诉讼,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该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原告代理被告办理旅游服务的地点在福建省永泰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是福建省永泰县,本院享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 法院裁定: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福建省永泰县邮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服务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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