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
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违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第212—216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475号判决查明: 2002年开始,韩林(原告)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注册,成为其客户,ID:hanlin,用户名:hanlin,生日:1982年8月14日,EMAIL(电子邮箱):chenhanlin20@mail.china.com,并在该账户中建立“腾龙”的游戏角色,三年来投入大量资金消费。2004年,原告购买被告一个盛大密保对原告的游戏装备予以保护,登记姓名为:杨志军。。2005年6月游戏装备丢失,原告苦心经营多年的虚拟财产丢失。原告通知被告但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 “盛大密宝”是为保障《热血传奇》账户安全的附属产品,玩家是否使用“盛大密宝”均不影响对《热血传奇》的娱乐。“hanlin”与汉字“韩林”相符,该账户所注册的信息:姓名韩林,生日1982年8月14日、身份证号码410204198208145014等均可以证明原告为适格主体。并且,原告代理人杨志军在庭审中也证实了其为原告注册登记“盛大密宝”时,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场,而用自己的名字进行登记,明确表示该账户实为原告韩林所有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通过支付对价和劳动获得被告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该物品为合法所得,具有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作为运营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对该帐户及帐户内的物品的完整和独占。原告物品丢失,被告作为运营商,掌握证据,其具有更加优越的举证能力,应当对玩家在游戏中的数据状态、变化及因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物品被黑客所为,但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盛大密宝”的问题,不管玩家是否使用该物品,被告均由义务保证玩家账户的安全,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其所丢失的虚拟物品,而非退赔“盛大密宝”商品,故对该部分法院不予查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损失,由于无相关证据对该部分财产予以核算。 法院判决: 被告恢复原告相关的电子物品。 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