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313—318页: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诉南平市邮政局邮寄合同案(违约责任、减少损失)
案情:2004年8月10日,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原告)将银行“联行专用”信封交给南平市邮政局邮寄,收件人为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西街支行,内容为金额为225000元的到期日为2004年8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是建设银行没有收到该信件,原告向被告询问,至10月22日呼和浩特市邮政局回复称该挂号信丢失。原告于2004年11月到呼和浩特市法院办理挂失事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等,共支出43000元。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将信件送到并丢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办理了相关的事务支出的费用被告应该承担;被告没有对225000元的票据提出异议,应该视为对原告主张的默认;被告辩称根据根据国家邮政局《国内邮政处理规则》规定,对原告交寄邮件丢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原告所支付邮件资费的两倍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其效力高于只是行业行政规章的《国内邮政处理规则》,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43000元。被告不服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