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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上海公司向大连公司供应一套指定品牌的设备。后上海公司交付了货物,大连公司将货物专卖给第三方。但是,大连公司却拒绝支付尾款,上海公司无奈之下找到陈志律师。 陈志律师从上海公司客户关系的角度考虑,建议不要和客户发生过多的矛盾,且依据法律规定,上海公司如果主张权利,是需要到大连法院,耗费时间和精力,起诉到法院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采取。所以,陈志律师先发送律师函给大连公司,大连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也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余款依然买有支付。上海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出于多方便的考虑,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尽管陈志律师充分的发挥了律师意见,可能存在很多的非法律因素,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上海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货物就是指定品牌的货物,在上海公司无法提供的情况下,认为上海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大连公司有权利不支付剩余的货款。 上海公司收到判决书后,非常生气,但是陈志律师告知其应该冷静处理,应该积极上诉。陈志律师在二审中简明扼要的阐述了律师意见:货物已经验收,大连公司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等等相关的法律意见,并且从事实,尤其是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进行了阐释。 二审法院充分的考虑了陈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案件给公司的经验是: 1、 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管辖,本案如果约定由上海法院关系,则上海公司就不用长途跋涉到大连法院去起诉。 2、 如果一审判决对自身不利,如果认为有司法腐败或者司法不公,也不要因为气愤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应该冷静处理。 3、 对于买卖合同,公司需要完善规章制度,如送货单、催款函等应该归档整理,如果由于管理不善就可能导致资料丢失而案件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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