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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04—107页:王勇强、王炜诉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陈叶梅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3年,王勇强、王炜(原告)向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被告一)竞买了轿车一辆,2004年,原告发现该车至2005年12月报废。2004年1月12日,原告在嘉兴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原告知道该车辆原为营运车,嘉兴车管所机动车详细信息显示:该车为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至2005年12月报废。2004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拍卖佣金2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金华市某城区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此车时应该查验该车辆的相关资料;机动车原为营运车既非权利瑕疵,也非品质瑕疵,被告一作为拍卖人没有必须事先说明的义务。退一步说,就算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在知道该车实际状况时,依然支付被告一佣金,表明其自动履行合同,应视为原告知道撤销是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具体表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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