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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晓雯诉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16995号
原告邱晓雯。 委托代理人赵秀娟。 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亚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晓雯与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晓雯诉称: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民航建设公司将其拥有的北京瑞弗莱格民航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弗莱格公司)30%股权,以原出资额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邱晓雯。2005年6月8日,瑞弗莱格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宜,且邱晓雯已向民航建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至今尚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故邱晓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民航建设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瑞弗莱格公司30%股权过户至邱晓雯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民航建设公司辩称: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瑞弗莱格公司,而民航建设公司没有义务为邱晓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民航建设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凭证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还需要上级主管单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批准。民航建设公司愿意协助邱晓雯办理相关手续,但上级主管单位是否会批准就不确定。 本院认为: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其他人。在邱晓雯与民航建设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中,邱晓雯要求民航建设公司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晓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颂 二○○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韩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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