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利息约定)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4561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河 南 省 上 蔡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上经初字第34号
  原告曹建设,男,48岁,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蔡河巷115号。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女,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建设之妻。
  被告彭四妮,男,4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上蔡县芦岗乡麦仁村委关楼村。
  被告曹喜成,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上蔡县芦岗乡刘楼村委曹庄3组。
  原告曹建设与被告彭四妮、曹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建设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梅及被告彭四妮、曹喜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建设诉称,2001年4月3日,彭四妮与其姐夫曹喜成一起,以在外面包工程急需用款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约定当年6月份还款,但至今二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彭四妮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但我出具借条后,又把这10000元交给了曹建设,因为曹建设与我是合伙包工程,我把钱给他是让他管帐,这10000元属于他的合伙投资款,我之所以出具借条,是为了好算帐,故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彭四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曹喜成辩称,我未向原告借过款,彭四妮向他借款,我只起了介绍人的作用,因为彭四妮与曹建设不认识,原告让我在借条上签字,主要是让我当个证人,怕彭四妮赖帐,故我不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被告曹喜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1年初,彭四妮在外地承包了铁路工程,急需资金,2001年4月3日,彭四妮经其姐夫曹喜成介绍,与原告曹建设认识,并于当日向曹建设借现金10000元,彭四妮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曹建设现金10000元正(壹万圆整)。借款人:彭四妮,2001年4月3号”。当日,曹建设之妻田秀梅将10000元现金交给彭四妮。后田秀梅又持借条找曹喜成,要求曹喜成在借条上签名,曹喜成在“借款人:彭四妮”的签名后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后曹建设及其妻田秀梅多次找二被告追要该款,至今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彭四妮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且于出具借条的当日,原告曹建设将借款交付给彭四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彭四妮辩称的合伙投资问题,被告彭四妮所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是借款,而不是合伙投资款,且彭四妮又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曹建设又对合伙一事不予认可,双方又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故被告彭四妮对此的辩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曹喜成的借款人资格问题,被告曹喜成虽说没有接收该借款,但在彭四妮出具借条后,其又在“借款人:彭四妮”后面写上“曹喜成”,而没有明确写明是介绍人或证明人,已构成对该借款的追认。故其与彭四妮应视为共同债务人,曹喜成的此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原告曹建设提交的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拖欠借款不还,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彭四妮、曹喜成共同归还所欠原告曹建设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曹建设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诉讼费用400元,计款810元,由被告彭四妮、曹喜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俊丽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桑 烨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