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86—91页: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重庆忠县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
案情:2003年11月2日,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一)、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汇丰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二)、重庆忠县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被告将旧房占地8亩多用于原被告合作开发房屋,约定二原告支付定金80万元。后二原告交付了定金80万元。同年11月29日,被告和案外人忠县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被告和二原告签订的合同范本一样,后12月8日,被告将土地以出让方式变更给案外人,同时注销了被告的原土地使用证。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双倍赔偿。被告辩称被告和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先投资25%,故因被告不具备开发条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开发,出让合同违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忠县法院认为被告和国土局协议约定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该条对土地转让的限制本意是法条中所指的闲置、荒芜地,而被告取得该土地并非闲置土地,而是正在使用并附着房产的城镇土地,故不适用该条款。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将土地已经变更给案外人,导致原告的合同经济目的不能实现,剥夺了原告缔结合同的期待利益,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被告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