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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投资中国雕花窗户的协议后,以协议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担保书是对一方出资的保底规定,违反了投资协议需要共担风险的约定,应属无效。(无效不成立、合作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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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536542页:马未都与彼得·T·巴菲迪斯、任大卫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案情:19968月,彼得·T·巴菲迪斯(原告)与马未都(被告)、任大卫(第三人)达成投资中国雕花窗户的协议,依约原告投资6万美元,无书面协议。1996820日,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在一份担保书中向原告承诺将正确使用投资款并保证与1997年底退还原告的全部投资。1996827日,原告电汇被告6万美元。1998年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申请第三人加入,但原告表示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三方口头协议有效,被告和第三人的保证书不具有担保内容,应视为对原告投资款到期偿还的确认;原告不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故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万美元。

被告上诉称本案为投资而非借贷,应共担风险;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担保书属于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应确认为无效;协议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调解,被告返还原告4万美元,第三人支付原告2万美元。本案解说认为三方的协议是有效的,被告称协议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担保书是对原告出资的保底规定,违反了三方投资协议需要共担风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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