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43—147页:南昌市福利彩票中心诉德恒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案
案情:2003年7月,南昌市福利彩票中心(原告)和德恒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及案外人签订协议,原告将100万资金委托被告一管理,被告一保证原告每年获得9%的收益,被告一保证原告的资金和其提供的保证金市值高于126万元。2004年,4月,被告一的保证金和原告资金的市值低于126万元,同月原告和被告一及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协议,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南昌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确保被告一托管资金的安全。后被告二的南昌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原告为避免损失诉至法院。被告一辩称双方的托管协议属于保底条款,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原告应该自担损失。被告二辩称除和被告一的理由外,称其为股权质押担保,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未生效条款,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是综合类证劵公司,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经营资质,被告一和原告的协议是一种全权委托关系,不受证劵法调整;被告一应该支付原告9%的收益;被告二其实为一般担保,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109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