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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必然影响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相应合法手续能否取得尚不明确的状态下即装修和购买物品等而产生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租赁合同、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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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67273页:何锐玲诉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案情: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通过拍卖获得黄埔区房屋,于20046月同何锐玲(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原告对房屋改动及装修,需要经被告同意,原告经营必须领取有效的证照。后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8万元。并进行装修和购买物品等共花费32万元。200412月黄埔规划分局出具复函称该房屋由于没有提交合法报建材料而暂不同意原告进行立面改造。后原告无法经营且同被告协商未果,于20062月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必然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在相应合法手续能否取得尚不明确的状态下即装修和购买物品等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并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租赁物毕竟存在产权登记不清晰的问题,规划局的文件指出不能批准立面改造的原因是需要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故被告对本案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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