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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前协议的效力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未能补正的原因是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责任在于买方。(合同无效、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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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55—162页: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43月,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和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协议,被告将其所属的旅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价款为300万元,原告先支付定金80万元,在原告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过户手续前,必须向被告支付210万元。20049月,原告给被告发函称资金紧张,表示如果自己违约将承担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称该协议标的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协议为无效,被告应该返还80万元定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法院认为2004年的扬州国土局的会议纪要表明该合同标的经过审批。双方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前协议的效力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未能补正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支付210万元的价款,责任在于原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合同终止,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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