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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
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不表明其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表明其认可原债务的存在并确认收到催款通知,属于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应支付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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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总第143期,第2328页: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洋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洋支行(原告)向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借款1900万元。2004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对借款本金3515万元催收(含1900万元),20066月,原告再次催收,被告在两份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原告于20064月向法院起诉,被告称借款已经过诉讼时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于2006年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不表明其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表明其认可原债务的存在并确认收到催款通知,属于被告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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