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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不办理属于懈怠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违约金是以损失赔偿为基础的,实际损失就是利息损失,违约金太高可以要求调整。(阻碍条件成就;违约金过高)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866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37140页: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诉韩立群等房屋买卖案

案情:20047月,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原告)出售房屋给韩立群(被告),约定总价58万元,被告先付3万元定金,余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土地证过户后一次付清,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被告20048月办理了所有权证,至200411月原告起诉,被告未支付余款2万元,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两周内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被告没有办理属于懈怠履行义务,被告违约,应该支付2万元欠款。由于双方的违约金是以损失赔偿为基础的,所以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2.9万元过高,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1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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