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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37—140页: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诉韩立群等房屋买卖案 案情:2004年7月,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原告)出售房屋给韩立群(被告),约定总价58万元,被告先付3万元定金,余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土地证过户后一次付清,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被告2004年8月办理了所有权证,至2004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未支付余款2万元,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两周内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被告没有办理属于懈怠履行义务,被告违约,应该支付2万元欠款。由于双方的违约金是以损失赔偿为基础的,所以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2.9万元过高,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1000元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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