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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44—150页:黄锦标诉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2年,黄锦标(原告)与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约定合同经南通市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原告支付被告员工袁秀成三万元定金。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并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元。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该合同签订时南通尚未对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故约定之生效条件属不能实现之条件,应视为未附条件,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之过错,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元。被告不服上诉,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认为被告在2004年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也没有提示原告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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