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胜诉案
案情:2007年7月3日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方)达成协议,约定由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对方设计并制作酒柜,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对方首期支付50%为预付款,余款在交付货物后三天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对方的要求设计了酒柜的图纸并经过对方盖章确认,对方也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制作好了酒柜,于2007年7月12日按照对方要求安装于上海市淮海中路某处。当时对方对酒柜表示满意,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随后对方老板感觉效果不好,将酒柜拆除,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经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对方都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无奈之下,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找到陈志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初步确定是一个承揽合同,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方有义务支付款项。陈志律师考虑到对方是一个比较大的公司,为了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够和对方长期合作,开始没有起诉,先是发律师函,但是对方不予理睬。陈志律师又和对方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但是对方不同意支付尾款,只同意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酒柜拉回去,很显然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不同意的。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由于准备的比较充分,所以,法院在对方故意不到庭的情况下支持了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也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