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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擅自打开窗户的限位器翻出窗户外而死亡,证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预料原告会用工具拧开限位器,故要求证券对平台危险性再予警示,显然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附随义务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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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07—215页:马青等诉信泰证劵公司、古南都明基酒店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05年11月,受害人钱进在信泰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处炒股,上午10点,钱进用螺丝刀打开位于二楼房屋窗户上的限位器,到阳台上去捡自己原来晒在窗台上后掉到平台上的鞋垫,由于阳台地步是一层薄薄的石板膏,钱进坠楼并死亡。被告一的房屋是从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公司(被告二)租赁而来。钱进之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钱进擅自打开限位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自己造成的后果,被告没有过错,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无法预料原告会用工具拧开限位器翻出窗户外,故要求被告对平台危险性再予警示,显然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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