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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07—215页:马青等诉信泰证劵公司、古南都明基酒店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05年11月,受害人钱进在信泰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处炒股,上午10点,钱进用螺丝刀打开位于二楼房屋窗户上的限位器,到阳台上去捡自己原来晒在窗台上后掉到平台上的鞋垫,由于阳台地步是一层薄薄的石板膏,钱进坠楼并死亡。被告一的房屋是从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公司(被告二)租赁而来。钱进之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钱进擅自打开限位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自己造成的后果,被告没有过错,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无法预料原告会用工具拧开限位器翻出窗户外,故要求被告对平台危险性再予警示,显然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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