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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对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应该做出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该方不利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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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第462465页: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2003年,徐蕾(原告)租赁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交付房租外并交纳押金1600元,约定期满后退还押金。后期满原告申请退租,双方签署终止协议“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押金委托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双方已经明确了双方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双方无经济纠纷当然包括无押金纠纷。但是被告在终止协议签订后还收取原告水费,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原告认为协议不包括押金,而被告认为包括押金而不包括水费,双方对此解释截然相反。而本案的租赁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对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应该做出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被告不利的解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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