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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 >>
房屋买受人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房款,鉴定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需要采取处理措施。但是房屋质量问题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受人可以另案起诉。(不安抗辩权不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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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81—188页:广州市番禹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苏琼、罗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1999年11月,广州市番禹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和苏琼、罗庆(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应该于2001年11月13日支付最后一笔房款5万元。但是被告没有支付最后一笔房款5万元,称房屋质量有问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广州市番禹区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支付房款构成违约。一审中经过鉴定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需要采取处理措施。原告一直没有进行修缮。被告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房款,但是房屋质量问题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可以另案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房款和违约金,并承担鉴定费1890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以房屋质量问题未支付剩余房款虽然不符合合同法中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但是由于被告主观上没有违约故意,客观上存在着房屋质量问题而原告没有解决的情况,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该支付原告欠款法定孳息;由于房屋质量的确存在问题,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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