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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7—31页:南通通德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进出口代理合同案双方违约 案情:2001年11月,南通通德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被告)签订进出口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代理相关事务,被告应该在收到信用证后7天内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原告所需要的项目中被告有能力制造的,应该优先让被告承担。后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而诉至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于2001年12月收到一份通知信用证,第一受益人为某工程公司,第二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并没有安排货物出口,而是将该信用证退还给第一受益人,被告构成违约;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原告就所需要的设备已经在签订和被告的合同前就指定了工厂,则合同中约定被告具有优先供应权也成为不可能,原告构成违约;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一半即8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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