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61—267页: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双方过错责任
案情:2004年1月,张柱德(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被告)处办理存折,至2005年11月6日存款为170875元。2005年11月7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发现帐号内16万元被盗,存折显示第21行为2005年11月6日取款3000元,结余170875元,第22、23、24行空白,第25行2005年11月7日取款2000元,结余8951元。原告随即报警。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录像显示2005年10月27日有一男子办理转账业务,输入正确的密码,办理了16万的转账到另一个存折,被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单据显示客户签名为“张柱德”,但被告认可该签名及录像中的人不是原告本人。原告存折经鉴定不是伪造。被告总行出具复函称存折和密码具有唯一性,不可能出现同一帐号和密码,却有两本真实存折的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原告的存折为伪造,故与被告发生交易的存折为伪造;被告没有鉴别出存折的真伪,错误兑付,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6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谨慎核查存折的真伪,应该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8万元;案外人在盗取存款的过程中输入了正确的密码,而保管密码的义务在原告处,原告没有保管好密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存款被盗的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