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拖欠卖方货款119万应该支付;但卖方以此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该赔偿买方的预期利益损失236万元。(可得利益损失、解除不成立)
113.2.5.《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0—27页:上海爱迪士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海南世纪盈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案
案情:2001年3月,上海爱迪士室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和海南世纪盈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代理商,销售原告的产品,合同期为5年。2004年1月,原告发函给被告称被告违约并解除合同,后诉至法院,被告反诉要求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确认为119万元,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由于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被告应该为原告一定区域的独家代理商,原告违约就应该赔偿被告的预期利益损失,现被告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相关的合同的丧失及未来无法继续代理原告产品而导致的利益丧失,合法有据,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损失为236万元。原告不服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