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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因购房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是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是出卖人的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落空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出卖人的备案登记已经注销且涉案房屋已经备案登记在买受人名下,故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出卖人不存在违约。(双倍赔偿不予支持)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876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51—155页:王压萍诉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双倍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案情:2005年11月10,王压萍(原告)和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原告支付首付款72000元,余款在办理银行按揭后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72000元。原告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被告银行告之该房屋已经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且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未果,2005年12月5日,成都房屋产权监理处将案外人的购买房屋的备案登记注销,2005年12月8日,对原告的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被告没有告诉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是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是出卖人的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落空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而本案中在原告起诉时,原来的备案登记已经注销且涉案房屋已经备案登记在原告名下,故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相关情况,故原告不存在违约,被告反诉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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