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第301—305页:厦门卓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者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3年7月,厦门卓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和厦门者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代理被告的语音转接盒,如果出现政府明文禁止使用该产品或因被告原因致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产品滞销,被告应收回产品并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2004年6月,原告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产品无标准生产厂家、地址,被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责令应予2004年7月5日前补齐标识后方可销售。原告通知被告并诉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无标准生产厂家、地址,被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责令改正后方可销售,可见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被告认为其已经补齐资料但举证不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退货实际是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虽然产品被行政部门要求整改,但是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明文禁止使用该产品或因被告原因致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产品滞销,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被告产品经过整改可以继续销售,故属于一般瑕疵履行,可以补救,不属于根本违约,不构成法定解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