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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公司诉交建投公司、第三人海外建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合同文本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键词:其他合同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第295-305页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万唯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创作了《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并已就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于2011年6月7日颁发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19-2011-A-00245)。2011年6月8日,被告交建投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其中57页内容抄袭剽窃了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作品之内容,抄袭内容达到92.9%。但交建投公司拒不承认其招标文件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从网上删除侵权文件。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收费的50%计算,交建投公司造成万唯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8万元。原告请求判令交建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8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删除其发布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内容;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是否能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该登记证可以作为万唯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万唯公司完成该合同文件目的是用于案外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需要将合同文件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万唯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综上,《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万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唯公司诉交建投公司、第三人海外建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合同文本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键词:其他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一)项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2011年12月28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2013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建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唯公司 原审第三人:海外建设公司 万唯公司诉称:万唯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组织专业人员创作了《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并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划分为A、B、C版等3个不同系列的版本文件,并已就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于2011年6月7日颁发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19-2011-A-00245)。2011年6月8日,交建投公司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了《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共计123页。其中60页内容为广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规定格式及内容,另63页内容为被告提供内容(其中57页内容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页内容为被告单位的奖罚制度)。由交建投公司提供的57页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抄袭剽窃了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中的A版系列作品之内容,抄袭内容达到92.9%。根据该工程招标公告公布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万唯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电话通知交建投公司经办人员黄先生及招标代理单位经办人员区先生,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遭到拒绝。此后万唯公司于6月8日下午传真要求交建投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交建投公司经办人黄先生要求万唯公司提供省版权局登记书面文件,由于广东省版权局明确要求其备案的书面文件要由法律部门开启,其他人员无权开封,否则失去法律效力。故万唯公司向交建投公司提供了广东省版权局所登记文件的电子版本,但交建投公司拒不承认其招标文件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从网上删除侵权文件。交建投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剽窃使用万唯公司作品,不但严重侵犯万唯公司著作权,同时造成万唯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收费的50%计算,交建投公司造成万唯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8万元,其网络传播行为还将会造成进一步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交建投公司:(1)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删除侵权文件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2)向万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800元;(3)向万唯公司赔偿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及证据文件装订费315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交建投公司答辩称:(1)万唯公司所主张版权的作品无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万唯公司提供的作品大部分内容系直接复制于广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章节或者条款,即使非直接复制的内容,也与目前很多施工合同的内容相似。交建投公司有理由相信万唯公司的作品是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结合以往其他施工合同的内容拼凑而成的。目前的《施工合同2009版》文本是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行的合同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无论是广东省的推荐文本,还是该联合会的文本内容都已进入公共领域,在其基础上的修订,除非其有独创性,否则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交建投公司在万唯公司申请版权登记之前已经使用同样版本的合同文件。(3)万唯公司起诉交建投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应当举证证明交建投公司存在抄袭的侵权行为,而文本形式的相近并不能作为侵权的证据。万唯公司所谓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和使用,而在2009年版的合同文本发布后,大量的招投标公告和文件中都采用了类似版本的专用条款,交建投公司不存在抄袭万唯公司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万唯公司仅以版本的相似就要求交建投公司支付费用无理。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万唯公司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驳回万唯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施工建设市场和工程咨询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人海外建设公司述称:(1)万唯公司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本案所涉的专用条款形式、思路与通用条款相似,缺乏独创性;(3)本案所涉作品与第三人无关。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1年6月,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经审查准以登记,登记号(作登字:19-2011-A-00245)。并将万唯公司提交审查的作品登记样本封存在信封中作为备份件。封存样本封面上印有作品名称《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及万唯公司的名称,目录栏显示有《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B、 C三个版本,其中A版作品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97条。万唯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交建投公司侵犯其《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的著作权。 2010年3月,万唯公司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签订《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约定万唯公司为该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服务内容包括:“……2.分析评审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有关专业建议;3.分析评审合同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有关专业建议;4.根据甲方意见,协助甲方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5.协助甲方完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清单、招标限价文件’之间的‘专业接口’工作……”双方约定该项顾问工作酬金为人民币8万元。 万唯公司主张其涉案作品完成及发表时间为2010年5月,万唯公司称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于2010年3月就该学院一期工程签订顾问合同,于4月下旬将涉案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该学院基建办杨成主任,随后该学院将上述作品对投标人予以公布,但没有在网上公布。2010年11月18日,该学院就二期工程的招标工作擅自将万唯公司涉案作品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布,万唯公司称已经发函要求其撤网。 2010年5月26日万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春向收件人为“杨成主任”的邮箱(cyang118@ yahoo.com.cn)发送了一份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打开该附件,显示内容与万唯公司主张权利的A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97条。 根据海外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于2010年11月18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该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其中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内容与万唯公司登记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96条。 由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于2011年2月11日出具的《顾问工作业绩证明》记载:“广东省警卫指挥中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于2011年1月份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挂网招标。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2009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基础上为本项目编制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于2011年1月20日向我处提交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文件,该文件具有很高的专业价值,充分起到了事前控制作用。我处于2011年2月11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投标单位发布了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创作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专用条款》”其附件《专用条款》内容与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96条。 由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办公室于2011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记载:“我院于2007年8月份聘请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我院工程顾问单位,为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招标及签约提供专业服务工作,该公司在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基础上为我院创作(编写)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在2007年10月对投标单位发布。我院与中标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万唯公司称其所附《20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有50%内容与《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相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中的《通用条款》包括: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95条。将其与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相比对,虽然两者的章节结构相同,但具体章节下的条款数量、条款内容及排列顺序并不完全相同。 2011年6月8日,交建投公司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 gzzb.gd.cn/)上的“招标公告”页面发布《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该公告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条。将上述《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万唯公司称该《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交建投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抄袭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抄袭内容达92.9%。交建投公司及海外建设公司认为万唯公司的比对内容基本一致,但只能证明两者存在相似性,不能证明交建投公司构成抄袭。 2011年2月23日,交建投公司与海外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交建投公司委托海外建设公司为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公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期限自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4月20日,招标代理费共计39360元,并约定“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随后,海外建设公司为交建投公司提供招标合同文本,其中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内容与被控侵权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交建投公司称被控侵权的《专用条款》来源于上述海外建设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专用条款》,但交建投公司当时并没有要求海外建设公司提供相关的版权证明资料,只是要求其承诺保证权利的合法来源,而且交建投公司认为该类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属于共用领域的范围,因此也没有要求海外建设公司提供版权证明。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交建投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一、交建投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发布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内容;二、交建投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唯公司5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三、驳回万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交建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万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是否能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该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 万唯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万唯公司为履行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协助该学院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所编制。万唯公司完成该合同文件目的是用于案外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需要将合同文件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后万唯公司将涉案合同文件又提供给了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该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发布了该合同文件。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之使用情况来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上诉人交建投公司对于被控侵权文本的使用方式也是实用性质使用。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万唯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万唯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综上,本院认定,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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