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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善祥等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1629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洪善祥等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关键词:证据规则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第123-12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洪善祥、吴荣平在赌博时结识后交往。被告人洪善祥多次因赌博、偿还赌债、宾馆住宿等向被告人昊荣平借款近20万元。被告人吴荣平获悉被告人洪善祥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景路73698号的房屋已被洪善祥协议卖与他人,其与洪善祥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多写借款金额,并指使被告人洪善祥书写虚假的借款原因,以待日后起诉时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待该房屋拍卖后可多参与分配。被告人吴荣平持伪造的借条以洪善祥因生意经营向其借款人民币249000元不予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洪善祥归还借款,被告人洪善祥配合作虚假陈述。本院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洪善祥应偿还吴荣平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1000元。同年323日,被告人吴荣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据(2010)甬鄞执民字第1170-1号执行裁定书,将洪善祥坐落于鄞州区梅墟街道梅景路7369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院以(2011)甬鄞商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被告人吴荣平又指使被告人洪善祥提供虚假理由的借款凭据。后本院发现两被告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法院认为:

    被告人洪善祥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吴荣平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洪善祥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荣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洪善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吴荣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善祥等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的认定与处理

 

 

关键词: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牵连犯;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判要点]

  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201210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洪善祥、吴荣平在赌博时结识后交往。被告人洪善祥多次因赌博、偿还赌债、宾馆住宿等向被告人昊荣平借款,至201025日共借款近20万元。被告人吴荣平获悉被告人洪善祥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景路73698号的房屋已被洪善祥协议卖与他人,其与洪善祥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多写借款金额,并指使被告人洪善祥书写虚假的借款原因,以待日后起诉时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待该房屋拍卖后可多参与分配。201038日,被告人吴荣平持伪造的借条以洪善祥因生意经营向其借款人民币249000元不予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洪善祥归还借款,被告人洪善祥配合作虚假陈述。同月15日,本院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洪善祥应偿还吴荣平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1000元。同年323日,被告人吴荣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据此于同年41日作出(2010)甬鄞执民字第1170-1号执行裁定书,将洪善祥坐落于鄞州区梅墟街道梅景路7369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11027日,本院以(2011)甬鄞商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被告人吴荣平又指使被告人洪善祥提供虚假理由的借款凭据。后本院发现两被告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1019日作出(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洪善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被告人吴荣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洪善祥、吴荣平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善祥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吴荣平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洪善祥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荣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荣平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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