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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预约合同义务损害其期待利益建筑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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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损害其期待利益建筑合同案


关键词:可得利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第210-21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04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千鹤家园4号楼底商地下B1 B2及地上一至三层的被告公司商场装修设计,设计费用为35000元,并约定在报价、工期及质量要求相同的条件下,被告商场的装修施工应优先使用原告。原告确认不能接受竞标最低价时,被告可另选其他装修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支付了35000元设计费。原告预算工程价格为 734783元。53日,被告与北京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委托进行装修。该工程现已竣工,双方经过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595万元。2006520日,被告又与北京科宇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对千鹤家园4号楼的地下一至二层进行装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1万元。经询北京市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装饰工程的利润率为7%。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其他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严重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35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有优先使用原告进行商场装修的义务。被告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但录音内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和第三方签订装饰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按照15%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利润比例予以核减。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被告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017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鉴于双方当事人认可利润率为5%,故应据其计算优高雅公司可得利益。原审法院参考《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利润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损害其期待利益建筑合同案


  【要点提示】
  合同双方正确履行义务,既包括本合同义务,也包括合同中所包含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的事项,未按约定履行预约合同义务的,应对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号判决书(20069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号判决书(2007319日)
  【案情】
  (2006)朝民初字第22049
  (2007)二中民终字01756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6412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千鹤家园4号楼底商地下B1 B2及地上一至三层的被告公司商场装修设计,设计费用为35000元,并约定在报价、工期及质量要求相同的条件下,被告商场的装修施工应优先使用原告。原告确认不能接受竞标最低价时,被告可另选其他装修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支付了35000元设计费。2006428日原告做出工程预算书,预算工程价格为 734783元。53日,被告与北京全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委托该公司对被告位于千鹤家园4号楼一至三层进行装修。该工程现已竣工,614日,双方经过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595万元。2006520日,被告又与北京科宇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对千鹤家园4号楼的地下一至二层进行装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1万元。另外,被告提交2006824日采集的录音资料证据一份,欲证明自己已尽到通知义务,被告未予认可。
  另,经询北京市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装饰工程的利润率为7%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委托设计合同、建筑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64月,原、被告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装修工程进行设计,并约定在同等条件下,被告须优先使用原告承包装修工程。原告设计完毕后,被告擅自使用了其他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严重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35000元。
  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设计费,并已尽到通知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有优先使用原告进行商场装修的义务。被告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但录音内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而原告就此一节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被告未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和第三方签订装饰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按照15%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利润比例予以核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鉴于双方当事人认可利润率为5%,故应据其计算优高雅公司可得利益。原审法院参考《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利润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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