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兆梅诉徐晓东、无锡市神往网吧买卖合同案
关键词: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231-237页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初字第08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2005年7月11日,被告神往网吧向原告蒋兆梅开办的无锡市华瑞经营部(以下简称华瑞经营部,已于2006年4月注销)购买电脑26台,每台单价4060元,价款共计105560元。华瑞经营部出具的销货清单载明:已收货款订金35000元,余款到2005年7月15日再付35000元,剩余货款在一个月后付清(8.15)。嗣后,神往网吧共支付货款91500元,余款14060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神往网吧系被告徐晓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蒋兆梅以神往网吧、徐晓东为被告向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神往网吧、徐晓东于2006年3月10日反诉蒋兆梅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蒋兆梅于2006年9月4日申请撤回本诉,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中,经蒋兆梅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26台电脑的残值进行评估,该所出具锡众评报法字(2006)第00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电脑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7月11日的价值为79170元。
法院认为:
电脑(单台电脑除外)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蒋兆梅所售电脑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故神往网吧与蒋兆梅问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电脑经销商和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活动的购买者,蒋兆梅、神往网吧均应当明知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蒋兆梅、神往网吧对双方间买卖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电脑已实际使用,神往网吧应承担相应的折旧费用,并由蒋兆梅在所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神往网吧系徐晓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徐晓东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应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上述行政法规仅规定电脑未经认证不得销售,并未规定未经认证的产品即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神往网吧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购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故对神往网吧、徐晓东称本案所涉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神往网吧将26台电脑返还给原告蒋兆梅。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台3045元予以赔偿。被告徐晓东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予以清偿。二、原告蒋兆梅还给神往网吧65110元。徐晓东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民二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兆梅诉徐晓东、无锡市神往网吧买卖合同案
问题提示:违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要点提示】
电脑(单台电脑除外)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以此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初字第086号(2006年11月17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民二终字第0033号(2007年1月25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蒋兆梅。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神往网吧。
被告(反诉原告):徐晓东。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1日,神往网吧向蒋兆梅开办的无锡市华瑞经营部(以下简称华瑞经营部,已于2006年4月注销)购买电脑26台,每台单价4060元,价款共计105560元。华瑞经营部出具的销货清单载明:已收货款订金35000元,余款到2005年7月15日再付35000元,剩余货款在一个月后付清(8.15)。嗣后,神往网吧共支付货款91500元,余款14060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神往网吧系徐晓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蒋兆梅以神往网吧、徐晓东为被告向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神往网吧、徐晓东于2006年3月10日反诉蒋兆梅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蒋兆梅于2006年9月4日申请撤回本诉,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中,经蒋兆梅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26台电脑的残值进行评估,该所出具锡众评报法字(2006)第00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电脑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7月11日的价值为79170元。
上述事实,由销货清单、工商资料、评估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反诉原告神往网吧、徐晓东诉称:2005年7月11日,因经营网吧需要,其向蒋兆梅购买电脑26台,每台单价4060元。由于在使用中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该批电脑及配套设备均未经过国家强制3C认证,均无合格证,电脑内置电源无中文标识及生产厂家,根据有关规定,该批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请求判令将26台电脑返还给蒋兆梅,诉讼费由蒋兆梅负担。
反诉被告蒋兆梅辩称:其出售给神往网吧的电脑虽未经过3C认证,但不应因此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其所售电脑系按照神往网吧的要求组装的兼容机,神往网吧对所指定的电脑配件及质量均应是明知的。如果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神往网吧作为网吧经营者,对不能使用未经认证的电脑也是明知的,神往网吧应与其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审判】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电脑(单台电脑除外)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蒋兆梅所售电脑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故神往网吧与蒋兆梅问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电脑经销商和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活动的购买者,蒋兆梅、神往网吧均应当明知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蒋兆梅、神往网吧对双方间买卖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电脑已实际使用,神往网吧应承担相应的折旧费用,并由蒋兆梅在所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神往网吧系徐晓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徐晓东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应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上述行政法规仅规定电脑未经认证不得销售,并未规定未经认证的产品即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神往网吧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购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故对神往网吧、徐晓东称本案所涉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不予采信。崇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一、神往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26台电脑返还给蒋兆梅。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台3045元予以赔偿。徐晓东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予以清偿。二、蒋兆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神往网吧65110元。
诉讼费7990元(含其他费1860元、评估费2500元),由神往网吧、徐晓东与蒋兆梅各负担3995元,扣除蒋兆梅已支付的评估费,蒋兆梅应负担的14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支付给神往网吧、徐晓东。
一审宣判后,徐晓东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神往网吧与华瑞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华瑞经营部提供的电脑未经认证,且华瑞经营部出具的质保卡是假冒的,故过错在于华瑞经营部,神往网吧作为购买人无过错。合同无效后,应由过错方承担损失,故本案电脑的折旧应由华瑞经营部自行承受。(2)华瑞经营部所供电脑属假冒伪劣产品。
被上诉人蒋兆梅答辩称:神往网吧对于其购买的电脑未经认证在购买时是明知的。华瑞经营部向神往网吧出具的质保卡是其向无锡市梦之岛电脑通信市场购买的,是合法的。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神往网吧与华瑞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合同标的物系未经认证的26台组装电脑,故违反了我国关于对电脑实行强制认证的强制性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买卖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上述电脑已经使用,故神往网吧已无法返还与其取得电脑时相同价值的电脑,故对该无法返还部分,神往网吧应折价补偿。原审以评估的方式确定了电脑的折旧价值,并以此作为神往网吧应作出的补偿额并无不妥。
关于徐晓东提出的电脑系假冒伪劣产品一节,因华瑞经营部出具的质保卡中经销商仍由华瑞经营部盖章确认,且质保卡的格式与电脑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故徐晓东称电脑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因电脑实行强制认证系由我国颁布的强制性行政法规规定,故无论是电脑经销商,还是购买者,均应知晓并自觉遵守。徐晓东明知其购买的26台电脑系组装电脑,应经过认证,但仍接受该批未经认证的电脑,违反上述行政法规,亦存在过错。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