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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41—247页:郭艳芳诉柳江县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案(预期利益赔偿;合同解除) 案情:2004年6月,郭艳芳(原告)和柳江县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原告为被告销售商品房,原告具有独家经销权,有权确定销售价格并获得超额之利润,也承担风险。后原告招聘人员进行销售,被告共支付原告9.8万元。2005年3月23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原告于次日向被告递交销售情况汇报,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康茂签收。双方协商委托原告诉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市柳江县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行使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该支付原告销售佣金和提成款,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被告还需要支付27万元;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可得利益丧失,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平均收益,法院确定为1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没有考虑到原告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时市场可能存在的一定风险,可逾期利益的不确定因素,法院将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由18万调整到15万,其他判决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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