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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173—180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04]邱民初字第252号判决一审查明: 2002年,李汉江(原告)在邱县邮政局(被告)下属的邮政储蓄专柜存款,设有密码。2004年6月,他人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了一个与原告存折相对应的邮政储蓄卡,同月,他人在被告处办理了该卡的销卡手续,后又用同样的办法办理了一个邮政储蓄卡,并用该卡在被告处取走38000元,并在取款客户回单上签名原告。庭审中被告工作人员承认认识原告本人,知道不是本人来办理。7月原告报警。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河北省邱县法院认为: 1、被告有明显过错。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代理他人在进入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被告没有审查代理人和原告的身份证明,存在过错;2、原告凭真实存折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负有兑付义务,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存款被冒领没有过错和已正当兑付而拒绝向原告支付存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应按照严格责任原则认定被告的责任。本案存折虽然只有原告知道密码,但冒领人输入原告存折的密码,不能推定原告负有泄密的责任,因为原告泄露密码不是冒领人掌握密码的唯一途径,被告没有举出原告泄露密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冒领人持有原告身份证件和存折,更不能证明持有原告的真实身份证件和存折,仅凭冒领人提供的账号和身份证件号与原告的账号、身份证件号一致,不能认定原告有过错。4、本案中原告要求追究被告的民事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报案以及案件时候侦破或者是否追究冒领人的刑事责任,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不服上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决: 维持原判。 李汉江因存款被他人冒领诉邱县邮政局等按存单支付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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