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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曾某偿还借款因其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根据推理和经验被认定不成立而不予支持案 关键词: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208—213页。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4]丹民一初字第1203号判决查明: 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相识,之后双方即保持一段时间内的不正当两性关系。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欠原告陈某购房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还清。同年6月28日,原告依据欠条,以被告未偿还其原本准备用于购房的借款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 法院认为: 鉴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结合考察双方的年龄、职业、身份等情况,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也不能排除被告所主张事实的存在。此外,由于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和委托购房的事实,可以推定欠条所反映的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存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曾某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陈某诉曾某偿还借款因其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根据推理和经验被认定不成立而不予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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