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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要约邀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247—256页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399号判决查明: 2002年,谢阳新(原告)和龙岩市松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花园大厦的的房屋一套。原告起诉称被告在发布的广告上承诺了很多地方没有兑现,如道路绿地面积不足868米,且将原规划为绿地的场地改成了收费停车场;没有配备一台250KW的发电机,并将原设计的发电机房改作地下停车场;没有提供46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内容,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其在发布的广告上所作出的承诺。 法院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即邀请或引诱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而作为要约邀请的售楼广告是没有约束力的。被告的确在广告中有原告所述的内容,但是没有将该两项广告内容作为要约,也没有将内容作为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没有在广告中写明原告只要做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的内容,故该广告只是一个要约邀请,被告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不构成广告许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010号判决书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是构成要约的,但是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被告撤销了之前发布的广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而对于绿地的面积问题,由于被告的广告未将道路和绿地面积具体区分,故被告在广告中的说明不能被认定为要约。法院维持原判。 谢阳新与龙岩市松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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