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4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2004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培训学习合同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1557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培训学习合同案

关键词:预期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223230

法院查明:

    汤跃卿(被告)原系河南焦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央医院(原告)外四科副主任。2001年6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原告同意被告到美国进修一年,原告负担所有的费用,并支付被告工资,被告学习结束后,到原告处服务年限必须达到8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调离原告单位,否则被告每少服务一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至少1万元,并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2001年7月5日,原告给被告报销学习费用65491.21元,支付被告工资等9690.5元。被告回原告处后,原告为其开展所学专业提供了一定条件。2002年4月6日,被告休假期满,向原告通知要求辞职,其已到漯河第一医院上班。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为了被告开展胸外科业务专门购置了价值49万元的胸腔镜。但是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导致原告逾期利益无法实现。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明知道被告和我院未解除合同关系,在无任何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应支付培训费69923.21元,违约金7万元,工资14611元,损失16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双方是劳动合同,应该先劳动仲裁,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应为无效合同。原告没有提供专门的设备,没有提供适合自己专长的条件,不能及时解决其妻子的工作问题,所以辞职。第三人称原告要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

双方合同有效。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协议,且未经同意,到第三人处工作,构成违约。第三人聘用被告时,未让其出示工作调动手续,未严格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解除工作合同关系,违反了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规定,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享受行政干部待遇,故发生纠纷不需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法院判决

    鉴于双方的现实情况,该原被告合同视为自行解除。被告支付原学习费用65491.21元,工资等9690.5元,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原告和第三人均不服上诉

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培训学习合同案


  【案情】

  原告:河南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以下简称焦作中央医院)。
  被告:汤跃卿,男,原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外四科副主任,现在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
  第三人: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漯河第一医院)。
  汤跃卿原系焦作中央医院外四科副主任。2000年5月份,汤跃卿向焦作中央医院申请到美国进修学习胸外科专业知识,焦作中央医院表示同意,并言明如果让其承担培训费等费用,汤跃卿从美国进修学习回来必须在焦作中央医院服务8年,期间不得擅自调离,否则,应返还焦作中央医院支付的有关费用。汤跃卿对此同意后,经双方协商于2001年6月16日补签了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和返院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焦作中央医院同意汤跃卿到美国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医院进修学习一年;焦作中央医院全额负担汤跃卿的进修费、住宿费及一切往返交通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汤跃卿进修学习期间,焦作中央医院按在职职工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本奖金及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汤跃卿进修学习结束后,要回到焦作中央医院从事所学专业工作,除不聘用外,服务年限必须达到8年;汤跃卿进修时间为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在合同有效期内,汤跃卿不经焦作中央医院同意不得调离原告单位,否则,汤跃卿每少服务一年,赔偿焦作中央医院经济损失至少一万元,并返还为其已支出的进修费、住宿费及进修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不论汤跃卿就职何处,焦作市法院享有管辖权。另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补签后,于2001年7月5日,焦作中央医院给汤跃卿支付报销了到美国进修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计65491.21元。焦作中央医院并按期逐月支付汤跃卿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等计9690.5元。汤跃卿从美国回来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焦作中央医院为其开展所学专业的工作提供了一定条件。2002年4月6日,汤跃卿休假期满后,向焦作中央医院通知要求辞职,其已到漯河第一医院上班工作。至此,原被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自1987年调入我院外科任普通外科医生期间,我院对其给予了极大的关照和培养,1993年和1998年分别送其到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北京安贞医院各进修一年,期间的进修费及工资等费用全部由我院支付。我院将被告从一名普通医生培养成一个技术成熟的医生,给予其胸外科副主任的职位,被告自调入我院一直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工资待遇,并将一套其当时无资格分得的大房分给被告居住。2000年被告主动申请到美国进修学习,我院同意,双方对有关学习培训事项作了口头约定。2001年被告从美国回来到我院上班后,双方经充分协商,于2001年6月16日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书,报销了大批相关费用;我院为被告开展胸外科业务专门购置了价值49万元的胸腔镜。但被告缺乏诚信,拿钱后就违背合同约定,突然通知我院他已到第三人处就职。因被告单方终止合同,使我院胸外科遭受到重大损失,胸腔镜业务无法开展,预期利益达不到收获,被告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第三人明知被告和我院未解除合同关系,在无任何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返还我院为其支付的培训费69923.21元,违约金7万元,工资14611元,赔偿我院损失16万元;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劳动合同范畴,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其次,我们双方所签合同,是在我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依据合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再次,我1993年和1998年外出进修,没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根本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赔偿;况且我进修回来,也为原告作出了很大贡献,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另外,我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能给我配置专门的胸腔镜仪器设备,没有提供适合我专长的工作条件、环境;未能及时解决我:妻子工作问题、使我夫妻两地分居,也是我辞职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称,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合同所发生争议,属劳动合同纠纷,应经劳动仲裁,原告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焦作中央医院与被告汤跃卿之间签订的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和返院服务合同书,其内容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汤跃卿在未与焦作中央-医院解除返院服务8年合同,且又未经允许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单位到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处就职工作,其行为属于违约。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在聘用汤跃卿时,未让其出示工作调动手续,也未严格审查汤跃卿与原单位之间是否解除工作关系,即接受聘用汤跃卿到其医院工作就职,违反了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汤跃卿及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的抗辩意见,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汤跃卿的违约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故汤跃卿应按与焦作中央医院的约定,返还给其报销和支付的到美国进修学习的有关费用及工资等,并向焦作中央医院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负连带责任。关于焦作中央医院要求汤跃卿返还给其报销支付到北京进修学习的费用及工资等,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汤跃卿及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意见。因焦作中央医院属国家事业单位,汤跃卿系该单位的科室领导人员,并享受行政干部待遇,为此,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不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故被告及第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汤跃卿与焦作中央医院签订的返院服务合同,鉴于双方之间的纠纷和汤跃卿的现实情况,该合同应视为自行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后,解除焦作中央医院与汤跃卿签订的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和返院服务合同。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汤跃卿应向焦作中央医院返还为其支付报销的到美国进修学习的有关费用65491.21元和工资、津贴等9690.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共计145181.71元。漯可第一医院负连带责任。三、焦作中央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430元,其他支出费190元,共计7620元,由汤跃卿和漯河第一医院共同承担。
  宣判后,焦作中央医院、漯河第一医院均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作中央医院上诉称,我院对汤跃卿拿钱进行重点培养之后,其单方毁约擅自跳槽到第三人漯河第一医院就职,第三人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汤跃卿,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我院损失每年至少一万元。我方所举证据证实,一个年度汤跃卿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该项手术的年收入可达50万元。汤跃卿单方违约后,我院再培养该方面的成熟人才至少2年时间,现汤跃卿少服务7年,依合同计算该损失可以计算到数百万元。但我院仍考虑到汤跃卿曾是自己的工作人员,只请求汤跃卿赔偿1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全部合理费用,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只判赔偿7万元损失,显属过低,与我院的实际损失相差很大,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漯河第一医院上诉称,(1)汤跃卿与焦作中央医院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而是人事争议关系,应有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审受理此案并适用《合同法》调整是错误的,应予改判。(2)焦作中央医院与汤跃卿签订的“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和返院服务合同”是在汤跃卿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3)原审判令我院对汤跃卿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焦作中央医院的诉讼请求和起诉,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汤跃卿辩称,我与焦作中央医院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有关人事争议规定应有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焦作中央医院在原审中没有提供让我承担其16万元经济损失的确凿证据。另外,我在学习结束后,已在焦作中央医院工作多年,足以弥补其费用,况且这些费用是正常外派学习所产生的。因此,焦作中央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起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相同。并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